江西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系统
道路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系统各直属单位:
根据烟草行业道路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省局制定了《全省系统道路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完善相关规定,确保道路机动车辆交通安全。
江西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22年8月29日
全省系统道路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烟草行业道路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全省系统道路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落实精细管理、精准治理和源头管控,强化交通安全保障,有效防范和遏制交通事故发生,依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结合全省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道路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局(公司)机关和系统各直属单位。
第二章 基础管理
第四条 明确单位车辆及驾驶员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车辆及驾驶员管理部门、车辆使用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细则,建立健全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组织开展物流配送道路机动车辆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建立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强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第八条 加强车辆租赁、业务外包等道路交通相关方的安全监督管理,签订安全协议或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定管理部门和具体责任人。
第九条 租赁车辆的车况及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根据承运业务安全风险实际,确定业务外包相关方车辆性能、车辆状况、驾驶员状况和相关车辆安全防护装置配备要求,承运业务相关方应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
第十一条 定期对相关方进行安全交底、监督管理和安全绩效评价。
第三章 车辆管理及运行管控
第十二条 车辆购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按细则注册登记上牌,购买保险,按期年检,年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国家及行业相关要求。物流配送、货物运输、通勤等车辆应安装使用车载动态监控、预测预警等信息化技术设备,加强对车辆运行监管。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车辆档案,实行一车一档。
第十五条 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并保持记录。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细则和车辆使用说明书要求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对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车辆,应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应统一管理和调度,实行派车制,履行审批手续。物流配送车辆应按工单出行。通勤车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行车线路。
第十八条 派车前应对驾驶员、车辆状况、天气及路况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做好出车前的安全注意事项提醒。驾驶员出车及行车前应进行安全确认。恶劣天气出车、跨省级行政区出车等情况应严格控制,确因工作需要,应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方可出车。集体乘车长途出行的应报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建立天气预警机制,不具备安全行车条件的,车辆应停驶。
第二十条 驾驶员确因身体健康等因素不能保证安全行车,需要停车休息时,管理人员、乘坐人员等不得强令驾驶员继续行车。综合考虑业务高峰时期驾驶员劳动强度以及中午时间段驾驶员容易疲劳等影响安全行车的因素,合理安排出车。
第二十一条 节假日期间,除用于生产经营和值班车辆外,其他车辆应定点封存。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对驾驶员的连续驾车时间、高温季节防暑等做出规定。驾驶员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应至少停车休息一次,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针对高速、山区、不良气候等情况,连续驾驶时间应适当减少。
第二十三条 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行车分析,收集、统计和分析交通安全管理相关的数据,验证交通安全管理效果,持续改进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电动汽车充电应设置专用场所,充电场所应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等标准要求。电动汽车充电期间应进行巡查检查。
第二十五条 单位内部道路应规定车辆的最高限速,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装置和安全标识。在单位内部道路上进行有碍交通安全的作业活动,作业场所应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停车场所,按规范设置定置线、区域标志、道路指示标志。机械式汽车库应按照《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GB17907)等标准做好设备设施的安全运维管理。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应按照特种设备进行管理。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 制定驾驶员选用程序和标准,经身体健康检查、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五年内未发生主责交通事故的方可具备驾驶物流配送、专卖执法、烟叶生产、市场营销、公务用车等行业车辆的资格。下列情形人员不得驾驶行业机动车辆:
(一)不具备相应车辆驾驶经历的;
(二)存在驾驶禁忌症的;
(三)三年内有发生重伤以上的主责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其他影响安全驾驶情形的。
业务外包的驾驶员、租赁外部车辆随车的驾驶员应参照上述要求与相关方予以明确。
第二十八条 建立驾驶员档案,实行一人一档。
第二十九条 每年应与驾驶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驾驶员应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细则。
第三十条 按法规和标准要求定期对驾驶员进行体检,驾驶员应当及时如实申报是否患有驾驶禁忌症的疾病,对存在驾驶禁忌症的驾驶员及时调整。
第三十一条 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警示教育和安全培训,并保持记录。
第三十二条 制定交通安全考核标准,明确考核周期、考核指标和考核方法,定期对驾驶员进行考核,并保持记录。
第三十三条 定期对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技能经验、行为表现、身体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分析,落实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 制定驾驶员安全行为规范,明确驾驶员基本素养要求、在不同的气候条件和道路情况下的作业要求等。
第三十五条 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加强驾驶员不安全行为管控。定期对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违章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针对性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整治活动,有效防范疲劳驾驶、分心驾驶、酒后驾驶、超速驾驶等交通安全违法违章行为。
第五章 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处理
第三十六条 制定实施物流配送车辆、货运车辆、通勤车辆等交通安全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三十七条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风险辨识情况和风险防控实际,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和器材。
第三十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驾驶员应迅速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应及时向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应及时报告省局(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造成的伤亡情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四十条 造成道路交通人员重伤或死亡事故时,除由事故发生单位配合政府部门调查外,上一级单位应组成调查组对事故发生单位进行内部调查。
第四十一条 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造成人员死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应报告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系统各直属单位按照本细则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局(公司)负责解释。《江西省烟草专卖局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赣烟安〔2002〕37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22年8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