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增加工作的透明度,结合市局(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原则
(一)真实、可靠原则。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二)及时、准确原则。及时更新机构职能、发展规划、工作动态、政策文件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
(三)服务群众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
(四)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
二、公开内容
(一)概况信息。包括本局总体情况,机构职能。
(二)发展规划。本局年度工作的计划。
(三)工作动态。包括本局工作动态、政务公告、公示。
(四)公共服务。有关面向公民、企业和其他经营者服务方面的信息。
三、发布审核制度
网站信息发布严格遵守“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层层把关,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凡对外公开的信息,都经过经办人确认、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市局(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再公开,确保信息宣传报道的真实性、时效性和高质量。
发布的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四、责任追究
(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公开道歉、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