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行业关于“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景德镇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贯彻落实“提质提速,高效便民”政务服务理念,景德镇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深入分析零售市场状况,充分结合文件精神和辖区实际,按照合法、合规、合理、合情的原则修订《景德镇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情况解读说明如下:
一、修订《规定》的背景和过程
今年以来,按照《江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指导意见》(赣烟专[2023]48号)关于“以全省统一的布局模式为基础,以标准化建设为手段,以提高群众满意度为目标,进一步提高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要求,景德镇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深入分析零售市场状况,充分结合文件精神和辖区实际,按照合法、合规、合理、合情的原则修订现行合理布局规定。2024年1月,我局开始启动新的《规定》修订工作,通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听证会,确定并发布了《规定》,并于2024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二、本《规定》修订的内容
(一)关于“间距标准”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本规定中“间距标准”:以申请人零售点所在区域归属地为认定标准,按照城网区域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100米、农网区域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50米标准设置零售点。
(二)关于不予设置零售点情形
1.幼儿园、中小学校校内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限定范围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结合目前本辖区幼儿园、小学、中学的地理位置和数量的实际情况,既要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又要顾及卷烟经营户和消费者利益,并参考江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距离的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距离学生进出通道口50米以内,进出通道口指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用于学生、幼儿日常进出的通道口。
2.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无营业执照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先办理营业执照。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依据分别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4.利用自动售货机(柜)、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随着商品经济不断发展,新型商业业态和新兴交易手段对传统商品流通方式产生巨大影响,部分商家欲采用自动化设备、电商渠道销售卷烟,如自动售货机、抓烟机、自助便利店、淘宝店铺、微店等。此类售卖方式容易导致售假售私、无证运输等涉烟违法行为泛滥,且无法甄别购买者是否成年。为维护卷烟零售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装置、利用信息网络平台销售烟草制品,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5.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为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禁烟控烟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字〔2013〕19号)文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内部禁止销售或提供烟草制品。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通知的通知》(国烟办新〔2014〕42号),其中明确要求“停止向党政机关内部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函)〔2020〕306号)中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南中的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要求第三条:机构范围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无烟草广告。医疗机构内部不予设置烟草零售点。
6.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不予发放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基于信赖保护原则,为维护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0〕205号)第四十条规定:一个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此,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不予发放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7.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如经营燃气、散装汽柴油、化工、油漆、农药、化肥等。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即“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因此不予设置零售点。另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办综﹝2014﹞474号)的规定,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
8.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烟草制品作为消费者直接吸食的商品,具备食品的一般特征,其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上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因此,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9.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照相馆、小吃店、蛋糕店、宠物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托幼机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教育培训机构等,不予设置零售点。充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烟草行业应当履行的重要社会责任,切实降低未成年人接触卷烟的机率,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烟草。
10.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修理修配、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五金建材、建筑装潢、洗涤护理、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寄递配送、摄影扩印、金银珠宝、图文打印、家电家具、金融证券、仪器仪表、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餐饮服务、机耕农具(渔具)、彩票销售、祭祀用品、陶瓷陶艺、棋牌娱乐等专业性较强,与卷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零售点。按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本标准引用GB/T18106-2004《零售业态分类》为主要参考基础,并充分反映烟草零售的业态特点。本标准把烟草零售业态共分为7类: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卷烟零售户作为特殊管制类商品的经营者,除与消费者、烟草公司发生民事交易行为,还需接受市监、烟草等行政部门监管,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承担义务。
11.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该条依据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除外。
12.对“固定经营场所”进行了明确:是指由砖、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的场所,不包含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流动摊点(车、棚)、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定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申请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因此,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关于饱和区、轮候区、发展区设置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根据《江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指导意见》(赣烟专[2023]48号),县级局可以根据辖区许可证数量情况,将辖区分为饱和区、轮候区、发展区。全省统一规定每3个月公示一次零售点指导数量、现有零售点数量、可办证数量。超过零售点指导数量的,为饱和区,不再新办零售点;达到零售点指导数量的,为轮候区,申请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申请轮候排序;区域市场单元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低于零售点指导数量的,为发展区,按照申请人申请的先后顺序即时受理。
(四)关于优抚对象及标准
根据《江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指导意见》(赣烟专[2023]48号),对申请主体为肢体残疾三级以上或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设置优抚条款外,以及对持证人死亡、“个转企”等特殊情形设置了可以在原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优抚条款。把党和国家对社会弱势群体和优抚对象的关怀传导到位。切实帮扶社会弱势群体和优抚对象,为他们参与卷烟零售业务提供更多机会,展现烟草行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自觉履行社会义务的社会责任意识。
(五)其他事项
本《规定》中明确界定了“不予延续”的具体情形。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以及第四十三条第(六)项,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不予延续。主要是通过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合理控制许可证的过快增长,更好地推进控烟履约和规范卷烟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