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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14544172/2021-62153

浮梁县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公告

来源: 景德镇市烟草专卖局 发布时间: 2021-12-06 访问量: 收藏.pn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12月3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在充分听取各方代表建议和意见后,现将《浮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公示时限:2021年12月6日至2021年12月15日。

在公示期间如对《规定》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时限内及时反馈。

来信地址:浮梁县朝阳中大道35号(浮梁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浮梁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12月6日

浮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浮梁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称“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浮梁县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浮梁县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均应当符合本规定,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审批和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法实施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督管理。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平、方便消费、合理配置原则,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禁入区、饱和区、限制区和一般区。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许可条件。

第五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申请人应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使用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售点布局禁入区,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校园内及距离校园所有出入通道口最短可通行间距100米区域内的(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周围”)。浮梁县政府及其相关机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经营场所位于幼儿园园内及距离幼儿园所有出入通道口最短可通行间距50米区域内的(以下简称“幼儿园周围”)。浮梁县政府及其相关机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申请主体资格缺失的情形:

1. 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无营业执照的。

2. 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提出申请的。

6.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 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满6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的除外)。

(四)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五)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六)利用信息网络、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经营燃气、化工、鞭炮、农药、化肥、油漆的场所及地下商铺等其他重点防火区域,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或者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八)主营业务为学生用品、文化体育、网吧游戏、传真打印、美容美发、按摩推拿、化妆洗涤、药妆医械、足疗保健、五金建材、装修装饰、家电家具、床上用品、电子音像、服饰鞋帽、金银珠宝、汽车销售、汽车服务、修理修配、寄递配送、中介劳服、劳务输出、寄卖典当、金融证券、彩票销售、仪器仪表、通信器材、农具农资、农畜养殖、照相馆、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小吃店、蛋糕店等。

(九)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以特许、加盟、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十)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违章建筑或一年内待拆迁建筑以及危房、城市规划拆迁地段等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十一)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结合人口分布、区域面积、消费能力等因素,在相对独立的市场或区域进行市场单元划分,根据市场单元内人均持证率、区域持证率、消费满足率情况,合理设定人均持证、区域持证或消费满足的饱和值。人均持证率、区域持证率、消费满足率达到饱和值的市场单元的,为零售点布局饱和区,零售许可实行“退一进一”政策。

浮梁县烟草专卖局每年定期向社会公示辖区市场单元饱和值,对人均持证率、区域持证率、消费满足率达到饱和值95%以上的市场单元,向许可申请人予以“黄牌”提示;对本规定实施前人均持证率、区域持证率、消费满足率已超过饱和值的市场单元,向许可申请人予以“红牌”提示,零售点布局实行“总量控制、只减不增”政策,直至人均持证率、区域持证率、消费满足率符合饱和值管理要求。

对符合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条件的申请人,如受零售点合理布局影响的,则按提出申请的先后顺序办理。

第八条  除零售点禁入区、饱和区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售点布局限制区,应当符合下列数量和间距要求:

(一)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内的商业用房根据该小区住宅总套数设置零售点,150套以下可设置1个;150套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150套可增设1个(余数达100套以上的按150套计算);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3个(含)以上的门铺或间距15米(含)以上。

(二)由村民委员会管理的行政村按照村民户数设置零售点,不满150户的设置1个;每超过100户增设1个(余数达50户以上的按100户计算);行政村在国道、省道、区道和镇村公路两侧仍按所在村村民户数设置零售点;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30米。

(三)各类经营市场、城市综合体或物流园区内按照建筑面积设置零售点,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每超过1万平方米可增设1个(余数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1万平方米计算),但总数不超过5个;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30米。

(四)长途汽车站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火车站内、机场候机区域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15米。

(五)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企业,其营业区域内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六)高速公路服务区、军事管理区、工矿企业、看守所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内,可设1个零售点。

(七)高等院校内每1万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超过1万人可增设1个(余数达5000人以上的按1万人计算),但同一校园内总数不超过2个。

第九条  除零售点禁入区、饱和区、限制区外,道路沿街设置的零售点,为零售点布局一般区,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50米。

第十条  肢体残疾二级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军烈属、军队(武警部队)依法退出现役并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军(警)士和义务兵,申请设置的第一个零售点,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50米放宽至25米。本人不再经营的,该零售点不再适用此项规定。

第十一条  已设置的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零售点在许可证有效期间办理歇业手续后6个月以内,该零售点经营场所再被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设置零售点可不受第八条、第九条的距离限制。

第十二条  已在中、小学校周围、幼儿园周围,经营的持证零售点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原许可证依法注销后重新申领的,设置零售点可不受第八条、第九条的距离限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1. 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周围、幼儿园周围,所持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再延续。

2. 经检查(实地勘验)发现,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户主营业务属于第六条第(八)项范围的,所持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再延续。

3. 经营主体发生变化,或者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4. 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 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 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7. 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8.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现场勘验最短可通行间距应当以距离预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称“申请点”)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参照物:

(一)已取得许可但符合依法注销(包括撤销、撤回或者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收回条件的零售点;

(二)符合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设置的零售点。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最短可通行间距”是指由烟草专卖局现场勘验的、申请点的出入口中心线与最邻近的零售点的出入口中心线之间、以遵守交通规则行人正常行走的最短距离。

现场勘验的距离数值与最短可通行间距限定数值相差5%以内的,视为满足最短可通行间距限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具备合法资质,对未成年人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其中,中小学包含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工读学校、体校、武校、艺校等),应在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名录内。

本规定所称“各类经营市场”是指集中提供各类商品供买卖双方进行交换的封闭或者半封闭场所,如建材市场、农贸市场等。

本规定所称“城市综合体”是指在城市中的居住、办公、商务、出行、购物、文化娱乐、社交、游憩等各类功能复合、相互作用、互为价值链的高度集约的街区建筑群体。

本规定所称“人均持证率”是指市场单元内有效许可证数与常住人口的比值,常住人口以申请时间上一年度浮梁县烟草专卖局所在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

本规定所称“区域持证率”是指市场单元内单位面积有效许可证数与申请点周围区域面积有效许可证数的比值。

本规定所称“消费满足率”是指市场单元内卷烟销量与区级行政区平均销量或周边市场单元内卷烟销量的比值。

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或钢筋混凝土墙完全隔离。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可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商品销售和商品仓储场所,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地下室、储藏室等;“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应具备对外正常经营、安全储存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不包含违法建筑、流动摊点、售货车、集装箱屋、临时棚舍、市场无围墙摊位等,不包含无实际商品、无烟草制品展卖的场所。

本规定中的“信息网络或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中的“信息网络”,是指淘宝店铺、微店、QQ、陌陌、微信等自媒体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商品的平台。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指“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以内”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浮梁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21年3月31日施行的《浮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浮烟〔202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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