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消防救援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保障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应当坚持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原则,依法有序开展。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是指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
本细则所称“一公开”,是指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查信息,内容包括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和抽查结果。
第四条“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适用于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不适用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的核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含火灾延伸调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的复查,申请恢复使用、经营的检查,申请解除临时查封的检查,以及上级督办、交办核查等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上级消防救援机构的部署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积极探索跨区域、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
第六条“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要积极运用大数据和物联网,以信息化、智能化提升随机抽查的效率和效果,实现信用监管、智能监管及综合监管相结合。
第二章 “一单两库”与平台建设
第七条总队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随机抽查的事项、依据、内容、主体、对象、方式、比例、频次等内容。
各支队可以在总队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机构职能转变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托“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九条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检查对象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消防安全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单位类型、建筑面积、所在建筑类别、场所类别、行业主管部门、所属区域等内容。其中,单位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类型为检查对象基础信息。除检查对象基础信息外,其他信息可结合抽查工作逐步完善。
检查对象名录信息可以通过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以及当地政府政务信息平台汇集,并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收集补充。
第十条升级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功能,积极推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系统依法申报,并将单位基本信息登记入检查重点对象名库,其他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主动或由行业主管部门将单位基本信息登记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系统的检查对象名库。
第十一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消防干部、消防员组成。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检查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单位、职务、执法资格证编号、岗位、专业技术职称类别、执法工作年限等内容。
第十二条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全面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要对接省级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统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交互、数据共享。
第三章抽查实施
第十四条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由大队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根据上级部署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检查对象、执法队伍的实际情况,结合监管重点、风险点、行业领域特点,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制定季度、月度抽查方案,原则上按每月逐批次组织实施。
(二)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应当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并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专项检查可结合对单位的监督抽查一并实施,也可单独实施。检查对象、抽查比例、检查内容根据专项检查方案设定。
(三)需要组织跨行政区域检查的,由总队、支队根据实际适时开展。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统一要求的,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和本地实际、执法人员数量等情况确定“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量。
检查对象抽查比例必须满足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年度抽查比例100%要求,并根据执法检查人员数量和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社会单位数量,参照下列公式设定:
每月检查单位数(专职监督检查人员数专职岗位检查系数每月工作日天数)+(其他岗位监督检查人员数其他岗位检查系数每月工作日天数)
公式中,专职监督检查人员原则上包括大队消防监督员、支队监督管理岗位人员,专职岗位监督检查系数不应低于0.25;其他岗位监督检查人员指除专职监督检查人员以外的人员,可以由各消防救援支队根据实际确定其他岗位类型并分别设置检查系数,但原则上大队长每月检查单位不应少于2家,教导员每月检查单位不应少于1家;工作日天数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日计算,但根据上级部署或者本地实际开展重大节日、活动安保等仍按工作日计算。
下级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抽查工作量、岗位检查检查系数等可以在上级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基础上增加,但不得减少。确需减少的,应当书面报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同意后调整。设定检查系数时应根据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结合专项检查以及其他消防监督管理等工作实际合理确定、统筹安排,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六条各支队、大队每月25日前制定下月抽查方案,合理设定抽查工作量、抽查比例和频次,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并报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后,通过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生成下月抽查计划。月度抽查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检查对象名称、地址、检查时限等内容。
实行跨行政区域检查的,由支队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统筹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跨行政区域检查的法律文书由具有管辖权的消防救援机构作出。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经随机选派后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因公差、休假、回避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报请组织实施抽查计划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并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重新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不得随意指定。
“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尚未实现再次随机选派功能时,可以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重新指派执法检查人员,并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抽查过程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程序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同步应用执法记录仪,全面落实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综合考虑检查对象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风险、消防安全信用、消防物联网监测等因素,对检查对象抽查频次或抽查概率实行浮动管理。
第二十条检查对象按照消防安全风险等级分为重大风险(红)、较大风险(黄)、一般风险(蓝)、低风险(绿)。对重大、较大风险单位加大抽查频次、抽查概率,对低风险单位可以减少抽查频次、抽查概率。
检查对象抽查频次原则上对同一检查对象抽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两次(不含监督复查),抽查时间间隔至少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新录入检查对象库时,火灾高危单位原则上定位重大风险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原则上定为较大风险等级,一般单位、小场所原则上定为一般风险等级。
检查对象连续两次检查(不含复查)结果为责令改正的,风险等级上调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较大火灾隐患的,风险等级可以直接上调一级;
检查对象连续两次检查(不含复查)结果为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风险等级下调一级;重大、较大风险等级的一般单位、九小场所检查结果为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风险等级可以直接下调一级。
第二十二条检查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重大风险等级:
(一)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拒不整改的;
(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三年内受到过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四)五年内发生过火灾事故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承诺严重失实的。
第二十三条 城市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或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监测发现单位或场所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风险的,可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及时生成检查计划,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开展专项检查。
第五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微信公众号平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和抽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向社会公开抽查计划时,可以不公开检查人员。抽查计划公开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要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审批。
第二十六条抽查结果公开期间,被检查对象对公开的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开抽查结果的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按规定及时更正。
第二十七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公开“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信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消防执法公示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六章 督查考核及执法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纳入日常考评,制定考评标准,建立奖惩机制,督促工作落实。
第二十九条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消防救援机构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效能评估,必要时对下级消防救援机构的抽查结果进行复查。
第三十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检查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三十一条对未履行、不正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职责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对严格按照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计划安排,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依法依规免予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消防救援支队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西省消防救援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