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西省气象局档案规范化管理,推进档案科学、规范管理,丰富气象部门档案资源,维护档案齐全与完整,更好地为江西气象事业各项工作服务,根据新续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等法律法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省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4﹞2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中国气象局档案相关管理规定,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气象局档案是江西省气象局在其工作和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气象业务、业务项目建设、观测资料、科研、基建、房改、文书、照片、影像、实物、会计、人事、防雷、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纪检巡察等各类档案。
第三条 江西省气象局档案工作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按照中国气象局和江西省档案管理部门要求,建立健全我省气象档案工作制度,并报中国气象局和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气象档案工作是江西气象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受中国气象局和江西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江西省气象局将档案工作纳入整体规划、年度计划和考核体系,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制、机构人员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江西省气象局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江西省气象局档案工作建立由省局分管档案工作的局领导,省局办公室、观测处、预报处、计财处、人事处、法规处、纪检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档案工作协调小组工作机制,协调处理省气象局档案工作重大事件和重要事项。
第七条 省局办公室牵头负责档案综合管理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加强档案实体安全、信息安全以及保密安全,提升应对自然灾害、突发性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 省局各类档案统一存放在江西省气象档案馆,实行集中管理。
第九条 江西省气象档案馆设馆长一名,专职档案员一名。各相关单位应配备与工作量相匹配的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形成档案工作网络。
第十条 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须为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且政治可靠、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胜任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或退休,应在离岗前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相关机构和单位档案管理基本职责:
(一)省气象档案馆负责气象业务、业务项目建设、观测资料、科研、基建、房改、文书、照片、影像、实物、会计、人事、防雷、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纪检巡察等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并提供利用与开发。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电子文件、电子档案规范管理。组织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二)省局办公室负责省局机关文书、照片、影像、实物等档案的管理。
(三)省局观测处负责气象观测业务、观测资料和探测环境行政审批等档案的管理。
(四)省局预报处负责气象科技档案的管理。
(五)省局计财处负责项目建设、会计档案的管理。
(六)省局人事处负责省局人事干部档案的管理。
(七)省局法规处负责气象行政执法、防雷行政审批等档案的管理。
(八)省局纪检组负责省局纪检巡察档案的管理。
第三章 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江西省气象档案馆分别设置认证区、查询区、阅览区、整理区和档案存放区。
第十三条 档案库房选址符合防水、防潮、防火、防盗、防紫外线、防有害生物、防尘、防高温等防护要求,利于档案保护。库房内应当根据需要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密闭五节柜、密集架、光盘柜等档案装具,库房装具与档案库房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相匹配,库容量满足未来档案增长的需求。
第十四条 档案库房配备基础设施设备,安装空调、温湿度监测仪、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惰性气体灭火设备,漏水报警、空气净化设备、除湿机以及安装全封闭防盗门窗、遮光阻燃窗帘等防护设施,以满足库房温湿度调控、消防、安防等基本需求。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各类档案按照类别,遵守以下规定:
(一) 综合管理类规章制度见《气象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档案库房安全与消防制度,档案资料借阅制度,档案库房管理细则,防火与安全应急预案,视频监控、防火、防盗报警系统工作流程,档案存储管理专用计算机安全保密制度,档案修改、补充制度,复制、抄录档案资料的规定,档案消毒制度,资料档案工作岗位职责。有关规定有:《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气办函﹝2015﹞2号)、《转发省监察厅、省人社厅、省档案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的通知》(赣气发﹝2013﹞180号)、《江西省气象部门档案安全应急预案》(赣气办发﹝2020﹞108号)。
(二) 文书、照片、实物等档案管理制度见《关于切实做好全省气象部门档案工作的通知》(赣气办发﹝2018﹞7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载体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通知》(赣气办发﹝2018﹞74号)、《关于印发气象部门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和江西省气象局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通知》(赣气发﹝2009﹞210号)。
(三) 观测类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见《江西省机读载体气象档案异地备份管理制度》(气测函﹝2007﹞33号)、《江西省新增大气环境探测档案收集和档案管理细则(试行)》(赣气发﹝2004﹞143号)、《江西省气象记录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赣气发﹝2003﹞127号)、《江西省气象记录档案上收工作实施细则》(气业﹝2002﹞9号)、《江西省气象记录档案保管体制调整工作实施方案》(赣气业﹝2001﹞34号)。
(四) 科技档案类管理制度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归档管理细则》(赣气办发﹝1998﹞039号)。
(五) 计财类档案管理制度见《关于转发<气象部门工程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气发﹝2004﹞40号)、《江西省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赣气核算发﹝2018﹞23号)。
(六) 人事类档案管理制度《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气人函﹝2008﹞9号)。
(七) 防雷及行政执法类档案管理制度见《江西省气象部门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暂行)》和《江西省气象部门防雷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暂行)》(赣气办发﹝2014﹞94号)。
(八) 纪检巡察类档案管理制度见《江西省气象部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赣气党发﹝2019﹞56号)。
第十六条 各类档案整理应当遵循文件资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资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逐步推进卷件融合管理。应当明确分类方案、编制检索工具,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七条 各类档案归档时间按国家有关文书、科技、会计档案管理标准的规定执行。
(一) 文书、照片档案应在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归档。
(二) 音像档案、实物档案、会议材料档案应及时归档。
(三) 科研、基建、防雷、行政执法等档案应在项目(课题)或工程完成后的3个月内归档。
(四) 会计档案可在年度终了后,暂由会计部门保管1年,期满之后归档。
(五) 各地市移交的纸质气象记录档案汇交时间每年9月底接收归档,气象记录数据文件(电子文件)档案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归档。
(六) 江西省气候影响评价、气象情况反映、气象呈阅件、农业气象月报等次年6月之前完成归档。
(七) 其它气象事业管理类档案、气象业务技术类档案、气象仪器设备类档案、气象标准计量类档案等随时移交归档。
第十八条 归档时交接双方根据归档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交接手续。档案接受进馆,必须满足完整性、真实性要求。存疑或解疑工作应由档案移交单位负责,档案部门负责检查与补缺工作。
第十九条 省气象档案馆和省局机关档案室应建立完备台账,定期统计所保管档案数量、档案年度出入库、设施设备、利用、移交进馆、鉴定销毁、档案信息化、工作人员、社会化服务等情况,每年向省档案局报送本馆档案工作情况统计年报。按规定定期向省档案馆移交相关文书档案和已公开现行文件,传统载体档案的数字复制件与档案原件一并移交。
第二十条 应当定期对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处置。鉴定工作应当在档案工作协调机制下进行,由省局办公室负责人主持,气象档案馆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共同开展鉴定工作并形成鉴定工作报告。对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作出标注;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按规定予以销毁。
第二十一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需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档案的档号、文号、责任者、题名、形成时间、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由档案馆经办人、业务部门经办人和鉴定小组成员签字,报省局分管领导签批。
第二十二条 省局办公室组织档案销毁工作,在指定场所,由气象档案馆、业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档案销毁后,应当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档案销毁清册应永久保存。
第五章 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三条 省气象局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工作,将档案信息化工作与省局信息化建设同步推进,协调配合,逐步实现系统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用。
第二十四条 省气象档案馆应按照《数字档案馆建设指南》,开展数字档案馆建设,建立档案数字化常态机制,统筹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纸质档案数字化按照《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 31)执行,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按照《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规范》(DA/T 62)执行。其他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电子档案的文件格式和质量应当符合标准要求,元数据应当齐全完整,满足长期保存和省档案馆进馆要求。
第二十七条 省气象档案馆为电子档案安全存储配置在线存储系统。在线存储系统应当实施容错技术方案,定期扫描、诊断存储设备,并对电子档案进行离线备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