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区、市)气象局,卫星中心、探测中心:
为做好气象观测质量管理体系(以下简称体系)运行,促进体系效益发挥,我司组织编制了《2024年气象观测质量管理体系绩效评价指标》(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指标》),现予以印发。我司将委托第三方据此开展2024年体系运行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将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为确保此次评价工作顺利开展,请各单位根据《绩效评价指标》中的项目及相关要求,依托气象观测质量管理体系信息系统,于2024年11月22日前提交全部证明材料。
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按时提交相关材料并确保材料真实性。逾期提交的材料将视为无效;对于伪造材料的,一经发现,将取消评价资格。
附件:2024年气象观测质量管理体系绩效评价指标
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