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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征集及反馈)关于《景德镇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说明

来源: 景德镇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 2024-07-03 访问量: 收藏.png

现就《景德镇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景德镇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背景及考虑

2018年,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积极探索单位间资产共享共用和调剂机制,切实盘活资产存量,坚决杜绝和纠正既有资产长期闲置,又另行租用或购置同类资产的现象。

2020年和2023年,国管局先后两次印发通知,提出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分级建立公物仓,启用公物信息平台,建立公物仓资产调剂机制,有效盘活资产,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公物仓创新试点建设工作。

20233月,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和市财政局共同赴上海、浙江、江苏等地调研,通过实地观摩、座谈交流等方式系统了解苏、沪、杭地区公物仓建设的先进经验。

202310月,《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为进一步推动调剂共享、盘活存量资产、提高使用效能、节约财政资金,扎实做好市级公物仓建设,同时规范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及省市有关规定,参照《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资〔202322),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制定印发《景德镇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二、《景德镇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内容及重要报备事项

《景德镇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分为正文及附件两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共编有622条,附件部分为《景德镇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各类事业单位以及委、政府、委编办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等遵循统筹安排、调剂余缺;循环利用、厉行节约;因地制宜、分类盘活;规范透明、高效便利等原则对公物仓资产进行管理。

管理机构及职责

1.财政是负责公物仓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

2.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公物仓的日常管理公物仓中实体仓的具体管理,定期向财政局报送运行情况。

3.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资产进行监督

4.市财政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公物仓的日常管理及公物仓中虚拟仓的具体管理,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虚拟仓和初审情况

5.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公物仓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管理范围

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置或因机构改革形成的适用于调拨的资产以及待处置资产中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均纳入公物仓管理。

用于组建临时机构、工作专班、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的资产,因机构改革形成的无承接单位的资产,罚没及应急物资纳入实体仓管理。

(四)工作程序

1.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配置资产时,应优先从公物仓调配,确实无法调配再申请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2.公物仓资产未被调拨、借用时,实物资产由资产调出单位实施管理,其中纳入实体仓的资产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管理公物仓资产调拨、借用期间,由申请使用单位负责资产维修和保养;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公物仓中实体仓资产的入仓、使用、退仓等事项的管理

3.公物仓资产使用由申请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商资产调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报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审核。

(五)监督考核

级主管部门应监督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点,市财政局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定期开展公物仓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六)附则

涉密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景德镇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实施细则》

细则对资产入仓、资产使用、资产退仓、账务处理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其中资产使用区分借用(短期)、调拨(长期)及捐赠三类使用方式,按照查询、申请、审核、移交的流程进行。

三、《景德镇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起草签发过程

202310月,《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参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拟制了《景德镇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415日、71日两次向全市93家市直单位征求意见。

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征求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暂行办法》不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不需要公平竞争审查。

向市司法局征求合法性审查意见,市司法局回复:文件制定主体适格、权限合法;已履行征求意见等程序,程序合法;主要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无修改意见。

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财政局根据反馈意见对《景德镇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景德镇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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