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188号提案的答复
周乐娥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关于调整602所公积金缴费标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我中心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政函【2018】181号)文件内容,明确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高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超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最高缴存比例已提高至12%,并每年按照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工资基数进行缴存比例调整,所以602所公积金缴费标准需继续按照我市标准进行调整。
附件: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