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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金委【2022】4号(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景德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 2023-01-30 访问量: 收藏.png


                         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景金委〔20224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通知》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们提交审议的《关于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金贷款的通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现予印发,请认真贯

彻执行。


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1230

            关于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切实帮助中低收入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和改善住房条件,管理中心决定重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下简称“商转公”),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转公”适用对象

管理中心现阶段开通的“商转公”业务可以申请办理的对象需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并且已在本市商业银行办理住房贷款,贷款尚未还清。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他项权证的,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可以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为纯住房公积金

贷款,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

二、“商转公”贷款具备条件

1借款申请人须为原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

偶应为原房产共同买受人);

2借款申请人正常、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且借款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包括配偶,不包括父母和子女)

未或已申请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3原商业性购房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且商业性购

房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结清贷款余额;

4贷款额度不超过我市规定的贷款最高额度;

5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近五年内无连续逾期(透支)达到3期及以上或累计逾期(透支)次数达到6次及以上,且原商业贷款近12个月内无逾

期还款记录的;

6、所购房屋须为钢混结构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

动产证》、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他项权证,并可正常设定抵押权;

7申请“商转公”业务的,预受理后两个月内申请人要完成原贷款房屋结清手续,同时取得不动产证或房产证,到管理

心完成后续业务受理;

8借款申请人在办理完贷款房屋结清手续后,不能申请结

清商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再办理“商转公”业务;

9所购房屋已办理过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含按年提取)

的办理公积金贷款额度认定时需减去提取金额;

10组合贷款不能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

11二手房价格认定执行标准。管理中心将对二手房价格进行重新评估,若职工不动产买卖合同价款与购房发票金额一致,贷款房屋总价将以该价格为准;若职工不动产买卖合同价款与购房发票金额不一致,贷款房屋总价将使用二者的最低值核定贷款

额度;

12、贷款人退休年龄规定:按国家法定的职工退休年龄为准。申请贷款时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

内,不超过规定的最高的贷款期限;

13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三、“商转公”贷款需提供材料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银

行储蓄卡、个人信用报告;

2网签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购房全额发票,二手房的

契税发票;

3与原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4贷款结清证明(需加盖银行印章)、近一年还款流水,还

贷账号;

5贷款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不动产登

记证明或他项权证复印件。

四、本通知解释权归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报: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送:管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委员

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212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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