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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H00900-0301-2019-0002 发布机构: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景德镇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5-13 访问量: 收藏.png

景金字【2019】9号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职工购买商品房提供资金支持,规范个人住房信贷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景德镇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商品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由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称贷款银行)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的资金来源是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自营性 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资金来源是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

第四条  组合贷款发放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由借款人根据需要自愿申请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强制组合发放。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分别对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必须符合《景德镇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及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贷款对象和条件的规定。

第七条  组合贷款额度计算。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各贷款银行根据各自贷款的办法,扣除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后自行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与贷款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期限一致。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30年。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能超过其法定的离退休年龄后五年。

第九条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借款人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按照《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各贷款银行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提供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每一笔贷款应采用同一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  借款人办理完毕相关的贷款手续后,贷款银行应当同时将组合贷款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组合贷款时,应采取同一还款方式,并同时同比偿还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贷款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组合贷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贷款银行应当配合按照规定处理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在清偿贷款本息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应当先于贷款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受偿。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开始实行。

 相关文件解读:《景德镇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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