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制度保障作用,提升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及“景漂”、“景归”等各类人才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帮助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安居稳业,激发新经济主体活力。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住建部等部委相关规章,结合《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实施方案》内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一)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的概念及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为年满 16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在景德镇市(含乐平市、浮梁县)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承诺自愿严格遵守我市住房公积金各项管理规定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包括:
1、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本市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2、自由职业人员,是指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
(二)简化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开户资料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开户,需携带的资料有:本人身份证。 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为其在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账户中设立个人账户。
(三)已经办理过住房公积金开户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流程
已经在管理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如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四)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确定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应当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缴存额度以当年度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公积金缴存额度上下限为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余额、缴存时间与可申请的贷款额度相关联,缴存人应根据个人收入状况和预期的贷款需求,合理确定缴存基数和缴存额度。
(五)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后如何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情形和条件的(具体详见《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可以提取使用本人或夫妻双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办理提取使用相应手续。人民法院对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作出的冻结、划扣判决,公积金中心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灵活就业人员贷款条件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与缴存时间累计不低于6个月并且连续缴存的,同时符合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作为主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自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得贷款;对以欺骗手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供虚假资料提取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其全额退款5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方式
1.可贷额度(借款人及配偶均为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16×缴存系数。(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缴交期间不能出现断缴,必须连续足额缴交。)
缴存系数取值方式:
(1)6≤缴存时间≤12(月)。缴存系数为0.5;
(2)12<缴存时间≤24(月)。缴存系数为0.7;
(3)24<缴存时间≤36(月)。缴存系数为0.9;
(4)36<缴存时间≤48(月)。缴存系数为1.1。
(5)48<缴存时间≤60(月)。缴存系数为1.2。
(6)60<缴存时间。按照当年度制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标准。
2.可贷额度(借款人或配偶有一方为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另一方为建制单位缴存人员)=当年度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一方为借款人或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16×缴存系数。(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缴交期间不能出现断缴,必须连续足额缴交。)
最高贷款额度以我市制定的最高额度为标准,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收入以系统缴存基数为认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