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理刘家兴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公积金信办复字[2020]03号
刘家兴同志:
2020年4月30日,你(们)反映景德镇公积金缴存打印的问题。我局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立案受理。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我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了处理。现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们)进行答复:
一、你们反映的主要事项、要求及理由。
本人之前有在景德镇工作过一段时间,有交住房公积金,后离开,公积金也一并转走销户,现异地买房,需要景德镇住房公积金出具之前的“公积金缴存明细”“公积金缴存证明”,景德镇公积金管理中心反馈打印不了,由于本人也在深圳工作过,情况一样,深圳住房公积金中心可以打印,并且了解了上海,北京,重庆,杭州等城市此种情况都能打印,唯独景德镇不能打印,景德镇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人员也都是根据当地政策办事,我是生长在景德镇的人,希望我们政府对于此点政策能做出调整,也希望景德镇市能变更好,请给予我答复,不胜感激。
二、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调查了解,江西省周边地市均不能在员工迁移和销户后提供缴存证明。管理中心再次通过和刘家兴电话沟通,了解到职工需要的是证明在景德镇市缴存过住房公积金,由于公积金操作系统不能打印迁移和销户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只能出具清册记录和公积金缴存明细,其中清册记录上明确显示职工缴存的情况。职工在和深圳公积金中心沟通后,同意了我们提供的方案。
三、处理意见
已和刘家兴同志联系,说明我管理中心政策和实际情况,刘家兴本人也同意管理中心提供的方案。
如不服本办理意见,可依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收到本办理答复意见书次日起30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本办理答复意见即为终结意见,如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依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以后不再受理。
此复。
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