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更好满足群众高品质、多元化居住需求,全面贯彻落实202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景德镇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景房联商〔202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景德镇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在提交至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前,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10月16日之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 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jdzgjj@163.com);
- 缴存提取类意见建议拨打电话:0798-8511788(陈先生);
- 贷款类意见建议拨打电话:0798-8515266(黄先生);
- 资金管理类意见建议拨打电话:0798-8511937(刘先生)。
附件:
- 《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额资金存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景德镇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支持人才安居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关于进一步优化
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民生作用,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拟进一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5年内的房地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等相关材料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所实际支付的金额。
二、优化商业贷款提取方式。通过商业贷款(不含商公组合贷)购买自住住房且具备相应条件的,可根据个人需要,缴存人及其配偶除选择按年提取外还可选择按月或按季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当期的商业贷款本息应还金额(不含提前部分还款)。
三、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一)对于符合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家庭,将购买普通自住商品房或普通自住存量房(二手房),不区分首次还是第二次,最低首付比例统一下调至20%;
(二)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四、提高购买高品质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对于购买装配式住宅、星级绿色住宅、第四代建筑等高品质住宅的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0%。
五、取消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差异化贷款政策。购买建筑面积超过144 ㎡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再额外增加10%,统一按房屋套数(首套/二套)执行对应首付比例。
六、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年龄上限。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贷款到期时间可延长到借款人法定退休或延长退休年龄后5年,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七、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大额资金存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住房公积金大额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大额资金的存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是指公积金中心在确保资金合理流动性前提下,可用于在各受委托银行转存定期存款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受委托银行是指已为公积金中心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各项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的大额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二)公正透明。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三)安全优先。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控资金安全风险。
(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资金安全收益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五)权责统一。公积金中心履行资金存放管理主体责任,负责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第六条 大额资金存放管理应严格执行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规定,从严控制在银行开立专户的数量,不得以开展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 选择住房公积金大额资金存放银行,由公积金中心党组集体决策,并纳入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管理,每季度组织各科室(处)分析一次资金运行情况,每半年研究部署一次资金存放情况,根据资金性质和资金规模,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住房公积金大额资金的存放银行。增值收益专户存放的大额资金,可根据流动性需要进行测算后提交公积金中心党组集体研究,确定存放金额、存放方式。
第二章 集体决策
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的定期存款,应当采取集体决策的方式在受委托银行间选择、确定。
第九条 集体决策,是指对大额资金存放的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公积金中心党组集体研究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一)选取备选银行。公积金中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从综合指标较好的受委托银行中,选取最多不超过8家银行作为备选银行。
(二)集体决策。收集备选银行相关指标,对备选银行分别进行综合评分,并提交公积金中心党组集体研究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三)内部监督。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相关会议纪要中反映。每年向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专题报告一次住房公积金资金存储情况,并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
第三章 竞争性选择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开展定期存款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在受委托银行间选择、确定。定期存款期限3-5年。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的竞争性选择,是指在符合条件的报名银行中,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定期存款银行或受委托银行。
第十二条 参与竞争性选择的银行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公积金中心所在区域设有金融分支机构,其中:参与竞争定期存款的银行,必须是公积金中心的受委托银行。
2.在景德镇市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3年以上,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财务稳健,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违约事件。
3.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开展大额资金定期存款,应科学预测现金流量,合理制定定期存款计划,经公积金中心党组集体研究后,由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分期实施。
新增加受委托银行,应当经公积金中心党组集体研究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开展竞争性选择。
(一)发布竞争性选择公告
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参与竞争相关事项。
参与竞争定期存款的银行数量应最多不超过8家。公积金中心所在地银行少于8家参与竞争的,按实际数量确定备选银行。
(二)组织开展综合评分
由外部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成员名单应当保密,并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等相关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将评分结果提交公积金中心。
(三)确定入选银行
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定期存款银行或受委托银行,向入选银行发出确认通知书,并将评选结果对外公告。按照相关规定,新增加开户的受委托银行在确认和公告前,需先将评选结果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同意。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合理控制银行数量及存款金额。其中:单期定期存款金额1亿元及以下的,可选择1家银行;单期定期存款金额在1亿元—5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中选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家,且第一名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当期存款金额的60%;单期定期存款金额5亿元以上的,中选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家,且第一名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当期存款金额的40%。
第四章 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第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设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一)评分指标。主要包括银行经营状况、业务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地方经济贡献度等。
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业务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业务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能力和水平,以及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质量等情况;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及存款自律要求;地方经济贡献度指标主要反映参与银行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其中:经营状况指标不低于30%。
(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主要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
第十六条 具体评分指标和标准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
第五章 风险防控和监督
第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与协定存款、定期存款银行签订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参与银行应当按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评分材料,并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公积金中心领导以及相关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
第十九条 存款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取消该银行在以后三年内参与住房公积金大额资金存放的资格。
(一)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行为的。
(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在资金存放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
(三)未按照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四)未按承诺存款报价利率办理存款且拒不改正的。
(五)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经营状况恶化的。
(六)不能按规定及时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公积金中心账户的。
(七)存在其他危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二十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大额资金存放内部控制管理,通过流程控制和制度控制,防范资金存放风险事件,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第二十一条 存款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并强化监管和问责。
第二十二条 住建、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积金大额资金存放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住房公积金大额资金存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单位大额资金存放具体实施办法,对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操作流程、评选委员会组成方式、具体评选方法、评分标准、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日起施行。
景德镇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制度保障作用,提升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及“景漂”、“景归”等各类人才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等部委相关规章,结合《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实施方案》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指灵活就业人员为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在景德镇市(含乐平市、浮梁县)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有稳定经济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并承诺自愿严格遵守我市住房公积金各项管理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以自愿为原则,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缴存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台港澳人员和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参照本办法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四条 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 缴 存
第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应当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只能维持一个正常缴存账户。申请开设缴存账户时,未在全国任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或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或注销。
第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应当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缴存额度上限以当年度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公积金缴存额度上限为标准,缴存额度下限以当年度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公积金缴存额度下限为标准。
第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就职后,则由该单位按规定缴存。
第八条 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登记,需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九条 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核同意灵活就业人员登记申请,并签署相关协议和填写表格后,为其开立个人账户,申请人按规定和约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设立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专户”下为申请人开设个人账户,实行分类管理。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专户账户(简称“缴存账户”)是记载和反映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计息等资金情况的明细账户。缴存账户分两类管理:
1.正常账户: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账户。
2.封存账户:缴存人自愿申请封存或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账户。
封存账户恢复缴存后,其缴存时间从恢复缴存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的销户。凡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未结清的,须结清贷款后,才能办理销户手续。已办理销户手续的,自销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再次参加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三章 提 取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情形和条件的(具体详见《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可以提取使用本人或夫妻双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办理提取使用相应手续。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作出的冻结、划扣判决,公积金中心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 款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与缴存时间累计不低于6个月并且连续缴存的,同时符合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作为主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 对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自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得贷款;对以欺骗手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供虚假资料提取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其全额退款5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由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交时间、缴存余额合计数、收入还款比、贷款期限、房屋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以我市制定的最高额度为标准,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收入以系统缴存基数为认证标准。
可贷额度公式如下:
1、可贷额度(借款人及配偶均为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18×缴存系数。(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缴交期间不能出现断缴,必须连续足额缴交。)
缴存系数取值方式:
(1)6≤缴存时间≤12(月)。缴存系数为1;
(2)12<缴存时间≤24(月)。缴存系数为1.1;
(3)24<缴存时间≤36(月)。缴存系数为1.2;
(4)36<缴存时间≤48(月)。缴存系数为1.3。
(5)48<缴存时间≤60(月)。缴存系数为1.4。
(6)60<缴存时间。按照当年度制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标准。
2、可贷额度(借款人或配偶有一方为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另一方为建制单位缴存人员)=当年度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一方为借款人或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18×缴存系数。(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缴交期间不能出现断缴,必须连续足额缴交。)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的,以缴存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的,拒绝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1、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为停缴或销户状态的;
2、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含配偶)的个人征信报告上有连续3次以上(含3次)或累计6次以上(含6次)逾期还款的;
3、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含配偶)被列入公积金失信黑名单或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管理情形的。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后管理。
1、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每月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2、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含配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主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必须办理住房公积金还贷按月直对冲业务,在贷款结清前不得解除。公积金中心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从其账户中划扣贷款本息。
3、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为主借款人转换成单位缴存职工身份时,按景德镇市现行单位缴存职工管理。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按照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收贷款利息或提前收回贷款,同时记入公积金中心“黑名单”管理及将虚假行为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1.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含配偶)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出现连续5次断缴的,其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期商业住房按揭贷款基准利率。
2.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的情形。
(1)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含配偶)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出现连续6次以上(含6次)断缴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贷款合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收回贷款本息;
(2)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含配偶)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在公积金贷款期间连续3次以上(含3次)或累计6次以上(含6次)逾期还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贷款合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收回贷款本息;
3、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4、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5、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6、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公积金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7、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公积金中心利益的;
8、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支持人才安居
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策应我市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建设,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景漂”、“景归”等各类人才安居的积极作用,助推人才强市战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景德镇市“3+1+X”产业人才发展实施办法(试行)》《景德镇市“3+1+X”产业人才发展十条政策》(景党发〔2018〕1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人才评审标准以《景德镇市“3+1+X”产业人才发展实施办法(试行)》中A、B、C、D、E类人才(详见附件)的界定为基准。未达到适用住房公积金人才政策界定标准的人才,按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相同政策执行。
第三章 政策内容
第三条 我市住房公积金支持人才(不含外籍及港澳台籍)安居的优惠政策措施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经我市人才部门认定的人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被单位返聘工作的,缴存期限可延长至解除返聘劳动合同为止,按照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申报办理。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
1、经我市人才部门认定的各类人才,自认定之日起购买景德镇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且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5年内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的总房款。
2、经我市人才部门认定的各类人才,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可按月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用于支付房租。当月提取额按上月缴存额度计算。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
1、C类(含C类)以上人才缴存公积金满六个月后,在景德镇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符合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的,其贷款额度可按最高贷款限额上浮30%确定。
2、B类(含B类)以上人才在景德镇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符合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的,其贷款额度可按双人缴存最高贷款限额确定。
3、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享受优惠政策的公积金贷款部分,不实行存贷挂钩。夫妻双人均符合人才认定标准,按单人认定较高级别执行,且不能超过双人贷款限额。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四条(一)加强信息共享,减材料、优流程、提效率,切实方便各类人才办事。
(二)建立人才信息档案库,及时提供政策咨询、服务预约等“个性化”“一站式”便捷服务。
第五条 各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立手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积极做好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办法由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景德镇市“3+1+X”产业人才分类目录》
景德镇市“3+1+X”产业人才分类目录
一、国内外领军人才(A类)
主要包括:掌握国内外先进技术、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成果具有广阔前景,能引领我市产业发展的人才;诺贝尔奖等国际知名科学技术奖项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外籍院士;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或首席技术官;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二、国家级高层次人才(B类)
主要包括: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万人计划”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入选人员;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完成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中科院“百人计划”A类人选;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中国陶瓷艺术大师;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医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农业部“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全国模范教师;体育项目国家队(总)主教练;世界500强总部、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以上管理职位、技术研发主要负责人;中国500强企业优秀经营管理人才;管理资产超过300亿元的金融投资、资产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总部主要负责人;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三、省级高层次人才(C类)
主要包括:享受省级政府特殊津贴的人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省级技术能手、省首席技师;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文化名家和宣传思想文化领域“四个一批”人才;“赣鄱英才555工程”人选;赣鄱工匠;省级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人员;省级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省级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省级教学名师;省“井冈学者”特聘教授;省“国医名师”;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获得者人选;奥运冠军或直接带训教练、体育项目国家队教练;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才;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优秀经营管理人才;管理资产超过100亿元的金融投资、资产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总部主要负责人;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四、市级高层次人才(D类)
主要包括:享受市级政府特殊津贴的人才;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瓷都工匠;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规模以上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的职业经理人;博士学位获得者;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五、基础人才(E类)
主要包括:市级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人员;市级技术能手;市级能工巧匠;取得高级工以及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取得省助理以及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在我市创办、领办企业的经营管理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的高等院校在校生及毕业生;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其他在我市创新创业的人才或我市急需紧缺的人才。
以上人才分类目录,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更新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