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1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财税〔2018〕164号修改)精神,以景德镇市统计局公布的2024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8232元为计算标准,现将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647元/月,企业(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882元/月。
自2025年7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企业(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