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事务公开的实施办法》已经景德镇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事务公开的实施办法
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机关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4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49号),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目标,以公正便民、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为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公信力,围绕经济工作开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事务公开活动,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为景德镇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实现瓷都跨越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充分运用电子政务建设和综合应用平台,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事务公开,充分发挥政府政务公开、事务公开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及时为群众查询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做到查阅有网站、查询有热线、查找有资料,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组织领导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事务公开工作在景德镇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景德镇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政务公开、事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加强对所属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政务公开、事务公开管理机构的领导,积极推进政务公开、事务公开工作。
四、机构职责
各级政务公开、事务公开主管部门和所属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政务公开、事务公开管理机构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或机构政务公开、事务公开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务公开、事务公开主管部门和所属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政务公开、事务公开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事务公开制度,由办公室或指定的机构(以下称政务公开、事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务公开、事务公开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务公开、事务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二)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事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
(三)指导督促、组织协调本地、本系统、本单位政务公开、事务公开工作;
(四)组织依申请公开信息事项的办理工作;
(五)维护本单位政务公开、事务公开信息;
(六)组织编制政务公开、事务公开指南、目录,编写政务公开、事务公开工作总结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公开内容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划、行业标准及相关政策;
(三)办事程序、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行政处罚项目、依据、标准、程序、监督部门;
(五)规费征收项目、依据、标准;
(六)项目招投标情况;
(七)统计信息、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实施情况;
(八)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与处置;
(十)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人才招聘等人事管理情况;
(十一)廉政制度建设情况、行业精神文明、文化建设情况;
(十二)群众密切关注的资金、款物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
(十三)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标准及招生考试信息;医疗机构所用药品、耗材及医疗服务价格;
(十四)水、电、燃油、公交、通讯等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办事程序等;
(十五)向社会承诺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十六)其他应公开的事项等。
六、公开方式及程序
(一)根据及时、有效、节约和易获取、易认知的原则,按以下1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公布实行的文件或政府部门公布实行的文件;
2、景德镇市人民政府网站(www.jdz.gov.cn)及政府各部门、各机构网站;
3、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4、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5、行政服务中心、公共查阅室,以及服务区等政务公开、事务公开公共服务场所的便民卡、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触摸屏等公开方式;
6、查询热线电话、办事指南;
7、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得信息的方式。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政务公开、事务公开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对公开的信息及时更新和维护。
(三)各级政务公开、事务公开主管部门和所属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政务公开、事务公开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公布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四)政府政务公开、事务公开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政务公开、事务公开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政务公开、事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监督部门、监督电话等内容。
(五)政府政务公开、事务公开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政务公开、事务公开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六)各级政务公开、事务公开主管部门和所属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政务公开、事务公开管理机构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政务公开、事务公开的申请应当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予以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5、申请公开的政府政务公开、事务公开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部分的信息向申请人公开。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政务公开、事务公开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各级政务公开、事务公开主管部门和所属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政务公开、事务公开管理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七、监督与保障
(一)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事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务公开、事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定期对政府政务公开、事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二)各级政务公开、事务公开主管部门和所属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政务公开、事务公开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对本单位的政务公开、事务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各级政务公开、事务公开主管部门和所属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政务公开、事务公开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调查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收到举报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各级政务公开、事务公开主管部门和所属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政务公开、事务公开管理机构在政府政务公开、事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