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对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单位。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本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被考核对象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公开。包括决策公开、执行公开、规划计划公开、建议提案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等。
(二)解读回应。包括政策解读内容、解读形式和舆情回应等。
(三)平台建设。包括政府网站管理、政务新媒体建设等。
(四)组织保障。包括工作机构、业务培训等。
(五)工作评估。包括政务公开年度评估情况等。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主要以日常监督、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年底综合测评与第三方测评相结合的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并进行全市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