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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市民 > 行政收费
一、申领《收费许可证》对象
  所有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中央、省驻市及市直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
  二、申请换发《收费许可证》的时间
  收费单位应于实施收费前20日申请换发《收费许可证》
  三、申领《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合法有效的批复收费的文件;
  2、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3、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执业的文件;
  4、其它相关材料。
  四、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
  1、申领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提供申请表所要求的资料;
  2、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后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及批准收费的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核,核准后颁发《收费许可证》。
  五、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工作时限
  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过审查符合《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费单位,应在收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后15日内核准发证;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应于收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后15内通知申领单位不得收费并说明理由。
  六、《收费许可证》的有效期性
  《收费许可证》有效期3年,对临时性、一次性收费的核发临时《收费许可证》,并依实施收费情况说明有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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